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