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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
四、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
前項第二款受補助對象為社會團體者,應辦理法人登記,且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