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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補助者於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補助款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經本部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未辦理保留者,應將補助款繳回。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率之積為自籌款數額,如不足自籌款數額者,應繳回差額。必要時,本部得請受補助者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受補助者於辦理新建、改(增)建補助案件核銷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前項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者之自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