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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照顧服務員。
三、居家服務督導員
四、護理人員。
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