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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勸募團體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情節重大。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