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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