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