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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