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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