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