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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接收第五條之申請案件,應至該事務所查驗其
社會工作紀錄、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