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