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