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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
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一年,但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 (鎮) 合作社規
定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