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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
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