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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在本聯社業務區域內,曾經完成登記之鄉鎮合作社,專營合作社或其聯
合社,縣市合作社聯合社或專營合作社聯合社,願加入本聯社者,應填具
入社願書,繳呈該社社章,最近資產負債表、社務概要表,經本聯社理事
會審查,報告於本社代表大會,各社員社加入本聯合社,其社股總額,必
須達所認本聯社社股及保證金額之合計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