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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
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
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
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等業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
、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水
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