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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
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