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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
未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