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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13 條
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得分別由理事
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分別以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
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席時,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集,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