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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