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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