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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