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