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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