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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
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