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