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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