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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其決議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
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項會議時,得就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不為指定時,由出席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