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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兩業以上之工業,得由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命其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之規定者,並得命其分組工業同業公會。
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聲請內政部會商經濟部同意後,准其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