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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
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