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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
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