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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三、設置及檢查票匭。但以電子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四、選舉人或罷免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或報到。
五、發票、投票及開票。
六、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
七、宣布結果。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致無法親自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或罷免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