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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