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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