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
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臺灣省政府由其所設之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
,並為保險人。
本保險業務監督及保險爭議審議事項,委託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