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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
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
,由臺灣省政府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