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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前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救助收容機
構應負擔之保險費,每半年撥付一次;上半年度於每年七月,下半年度於
每年一月,由保險人依預估生育給付及醫療給付數額,分別通知各該政府
及救助收容機構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撥付,並於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