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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
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