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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
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餘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
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