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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議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