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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
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