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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縣 (市) 政府應成立審查小組,依下列事項審查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之專
案補助申請案: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服務工作。
二、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之案件。
四、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