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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