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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