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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