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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訓練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合格犬與幼犬訓練及與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配對使用。
二、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社會適應及宣導活動。
三、專業訓練人員招募、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
四、定期為合格犬及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之指導。
五、定期追蹤評估合格犬服役情形及與使用者配對情形。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
六、定期將合格犬配對使用情形、幼犬訓練狀況、專業訓練人員名冊、相關統計資料與犬隻防疫、健康檢查及追蹤評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合格犬及幼犬因傷病、不適任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務、訓練或退休者,應予適當照顧,不得任意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