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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認可:
一、申請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
二、喪失第三條第一項資格。
三、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致合格犬或幼犬遭受傷害或死亡,情節重大。
四、危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