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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聯盟核發之會員證明文件;非聯盟會員者,為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未來五年之交流計畫。
四、專任專業訓練人員或指導員之聘任及證明文件。
五、合格犬專業訓練服務及財務計畫書。
六、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依其障礙需求,申請使用與管理合格犬之規定及流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