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政府依本辦法委託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時,應公告委託計畫書,公
開徵求符合下列資格者,並發函通知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一、具有辦理委託服務工作之執行能力。
二、財務健全,足以辦理委託之服務項目。
三、受託者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組織應健全,且其受託辦理之服務項目應
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